本報7月4日訊(記者 周月桂)記者今天從友阿股份獲悉,友阿股份於7月2日收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《民事判決書》,判決書對索儷榕訴友阿股份侵害商標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:駁回原告索儷榕的全部訴訟請求。這也就是說,友阿股份勝訴,將可以繼續如常使用“友阿”作為自身簡稱。
  “友阿”是本土商業龍頭企業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。但河北省邯鄲市人索儷榕,卻於今年1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稱她於2006年12月7日經依法核准註冊“友阿”商標,後發現被告友阿股份未經其許可,擅自在旗下商場使用“友阿”字樣。
  法院認為,“友阿”標識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務標識即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,已經產生現實的識別作用,承載了被告經營的商譽,被告對該文字的使用行為,系基於自己經過合法經營產生的無形資產,不構成對原告 “友阿”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。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支付維權的主張,應不予支持。
  據瞭解,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中,“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相關權益”被提出並強調,這也成為此次“友阿”商標糾紛案判定的主要依據之一。  (原標題:友阿股份勝訴商標侵權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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